連 市 地 方 標 準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監測技術規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isk monitoring measur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DB2000022—2022

 

(報批程序稿)

 

 

 

主編單位:大連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批準部門:大連市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大連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

 

 

實施日期:2022 ××××

 

 

 

 

 

 

2022 大連


本規程是根據大連市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下達 2020 年第二批大連市地方標準立項計劃的通知》(大標聯辦【20202   號)的要求,由大連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大連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編制完成。

本規程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系統總結了大連市地鐵工程及監測技術的工程實踐經驗,以及國內各地 區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的相關案例,參考了有關國內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技術,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 上,編制本規程。

本規程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基本規定;4)監測安全技術風險;5)建設期 支護結構及巖土體監測;6)工程周邊環境監測;7)監測方法及技術要求;8)監測頻率;9)監測控制 值和預警值;10)監測成果與信息反饋;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運營期監測、1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保 護區監測。5 個附錄和條文說明。

本規程由大連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辦公室負責管理,由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程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慧里五區 6 號,郵編: 100101,電話:010-64917771,E-maildaliandibiao@163.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程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 大連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參編單位: 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連市勘察測繪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有色(大連)勘察院有限公司、沈陽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中鐵北方投資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上海 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國鐵工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連理工大學、大連 交通大學 、大連軌道交通設計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張軍、盧振勇、徐波、何鵬飛、姚愛敏、曹寶寧、代立偉、張旺、吳炳濤、王志京、陳林、孫偉超、劉大金、趙欣、王鋒、王衛強、李興盛、趙璐、宋耀、楊敏、劉道亮、張紅印、趙志強、 于海、薛永鋒、韓德志、李振永、王鵬、王貴明、李世安、侯???、郭萬根、康直、關振宇、車宇、鮑博、宿源、宋業華、郭景春、雷云峰、于翔

 

主要審查人員: 刁日明、袁永博、王洪德、閻永鵬、馮慶祖


 



  1

  3

術語和符號 4

2.1 術語 4

2.2 符號 5

基本規定 6

3.1 基本要求 6

3.2 工程影響分區及監測范圍 8

3.3 監測等級劃分 9

安全監測技術風險管理 12

4.1 一般規定 12

4.2 施工準備 12

4.3 施工過程 14

4.4 運營期及保護區 19

建設期支護結構及巖土體監測 21

5.1 一般規定 21

5.2 基坑工程 21

5.3 暗挖工程 24

5.4 遠程視頻監控 27

工程周邊環境監測 30

6.1 一般規定 30

6.2   建(構)筑物 30

6.3 市政橋梁 32

6.4 地下管線 33

6.5 高速公路及城市道路 34

6.6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35

6.7   鐵路 39

6.8 地表水體及水利設施 40

6.9 地下構筑物 41

監測方法及技術要求 43

7.1 一般規定 43

7.2 監測控制網 44

7.3 豎向位移監測 49

7.4 水平位移監測 52

7.5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 56

7.6 收斂監測 57

7.7 傾斜監測 59

7.8 爆破振動監測 60

7.9 地下水位監測 61

7.10 支撐內力、錨桿(索)拉力監測 62

7.11 裂縫監測 62

7.12 軌道靜態幾何形位監測 63

7.13   巡查 63

監測頻率 64

8.1 一般規定 64

8.2 儀器監測頻率要求 65

監測控制值和預警值 69

9.1 一般規定 69

9.2 監測項目控制值 69

10 監測成果與信息反饋 74

10.1 一般規定 74

10.2 成果報告內容 74

10.3 信息反饋 75

11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運營期監測 76

11.1 一般規定 76

11.2 監測對象及項目 76

11.3 監測頻率 77

11.4 監測布點 78

11.5 監測方法 78

11.6 監測控制值 78

11.7 監測成果 78

11.8 信息反饋 80

12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保護區監測 81

12.1 一般規定 81

12.2 監測對象及項目 81

12.3 監測頻率 82

12.4 監測控制值 83

12.5 監測布點 83

12.6 監測方法 83

12.7 監測成果 83

12.8 信息反饋 83

附錄 A 監測項目代號和圖例 84

附錄 B 軌道交通工程保護區 86

附錄 C 現場巡查預警判定參考表 87

附錄 D 風險工程施工狀態和預警管理記錄表 90

附錄 E 監測日報表 91

本規程用詞說明 98

引用標準名錄 99


1

 

1.0.1 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工作,保證監測質量,結合大連市工程地質、水文地質 特點和相關技術要求編制本規程。本規程力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有序、安全適 用。

1.0.2 本規程適用于大連市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擴建、改造及運營維護期間的監測 工作。

1.0.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應綜合考慮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場地的巖土工程條件、 周邊環境條件、施工方案等因素,編制合理的監測方案,精心組織、管理和實施監測,為動態設計、信息化施工、安全運營提供及時可靠的監測信息。

1.0.4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工作,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的規定。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城市軌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指城市中采用軌道結構進行承重和導向的車輛運輸系統,依據城市交通總體規劃的要求, 設置為全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專用軌道線路,且以列車或單車形式,運送相當規??土髁康墓?/span>共交通方式。  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以及隨著交通系統的發展而出現的其它一些新交通系統。

2.1.2 監測 monitoring measurement

在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和運營階段,通過使用各種量測儀器和工具,對圍巖變化情況及支 護結構的工作狀態進行監測,及時提供圍巖穩定程度和支護結構可靠性信息的工作。

2.1.3 施工方監測 monitoring measurement

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委托具有專業監測技術能力的隊伍,對工程結構、周圍巖土體及周邊環境等進行量測和巡查,并及時計算、分析量測巡查信息和反饋監測成果的活動。

2.1.4 第三方監測 third-party monitoring measurement

指建設單位依法委托獨立于施工單位的專業監測機構,對工程結構、周圍巖土體及周邊 環境等進行量測和巡查,并及時計算、分析量測巡查信息和反饋監測成果的活動。

2.1.5 基準點 datum point

作為變形監測起算依據而布設的穩定可靠、長期保存的控制點。

2.1.6 工作基點 operating control point,working base point

方便聯測監測基準點和變形定而布設的相對穩定的控制點。

2.1.7 監測點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間接設置在監測體上,能反映其變形、力學特征的觀測標志。

2.1.8 安全監測技術風險管理 safety technical risk management

對監測風險進行辨識、分級、分析、評價及控制等所開展的一系列工作。

2.1.9 保護區 protection area

為保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在其結構及周邊設定的控制和保護區域。

2.1.10 工程影響分區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據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受工程施工影響程度的大小而劃分的區域。

2.1.11 工程監測等級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

根據建設工程自身風險和周邊環境風險及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的不同,對工程監測進行的 等級劃分。

2.1.12 監測控制值 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

針對各監測對象所能承受的而不至于產生損害或影響正常使用所設定的受力或變形允 許值的限值。

2.1.13 監測預警值 prewarning value for monitoring

為保證工程支護結構及周邊環境安全,在監測控制值范圍內,根據監測體的變形敏感程 度,以控制值一定比例計算的或直接給定的警示值。


2.2 符號

 

B——礦山法隧道或導洞開挖寬度D——隧道開挖直徑

D′——水平位移累計變化量控制值f——構件的承載能力設計值fy——支撐、錨桿的預應力設計值

H——基坑設計深度、隧道底板埋深、邊坡高度

i ——隧道地表沉降曲線 Peck 計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寬度系數

l——相鄰基礎的中心距離

L——開挖面至監測點或監測斷面的水平距離Lg——地下管線管節長度

Ls——沿隧道軸向兩監測點間距S——累計變化量控制值

φ——內摩擦角

vd——水平位移變化速率控制值vs——豎向位移變化速率控制值

F·S——即滿量程輸出,傳感器對應的輸出值。


 

基本規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建設期施工階段應對支護結構、周邊巖土體及周邊環境等進行監測。運營期應對軌道交通永久性結構的變形進行定期監測。軌道交通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后,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有工程建設的區段,應依據安全風險技術風險管理要求,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結構的變形進行監測。

3.1.2 在施工和運營階段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開展監測。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委托具有專業監測技術能力的隊伍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開展監測。

3.1.3 軌道交通工程設計文件中應明確監測項目、監測點布置、監測精度、監測頻率和監測控制值等技術要求。

3.1.4 施工單位應對設計文件中確定的監測項目及監測點按監測頻率要求進行監測;第三方監測頻率可適當降低,工作量不宜少于施工監測的三分之一。

3.1.5 監測工作應按下列流程進行:

收集、分析資料,現場踏勘;

編制監測方案并審查;

儀器設備檢校、元器件標定;

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

提交階段性監測成果和報告;

監測工作結束后,提交監測停測申請、總結報告及完整的成果資料。

3.1.6 編制監測方案前,應收集下列資料,并進行現場踏勘: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周邊環境調查報告、安全分析評估報告、工程設計資料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等;

周邊環境各監測對象的原始資料和使用現狀等資料,必要時可采用拍照、錄像等方法保存有關資料。

3.1.7 監測方案應根據工程設計資料和工程特點,分析工程自身風險、地質和環境風險,有針對性地編制,宜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概況;


建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工程風險特點;

監測目的和依據;

監測范圍和監測等級;

監測對象及項目;

基準點、監測點的布設位置、數量技術要求及驗收。

監測、巡查方法及監測信息處理要求;

監測頻率、周期;

監測項目控制值、預警等級、預警標準及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

10 監測信息成果形式及反饋;

11 監測儀器設備、元器件及人員的配備;

12 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及其他管理制度;

13 監測點布設圖、監測及巡查記錄表格等附件。

3.1.8 當工程遇到下列情況時,應編制專項監測方案:

穿越或鄰近既有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重要的建(構)筑物、歷史古跡、鐵路、高速公路、橋梁、機場跑道、河流、湖泊等;

涉及填海區、巖溶、斷裂帶、地裂縫等復雜或不良地質條件的;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3.1.9 軌道交通工程監測項目應依據設計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工程影響分區、工程監測等級、設計施工要求及監測對象的特點等合理確定,并應能夠反映監測對象的變化特征趨勢及規律。

3.1.10 監測點的布設應滿足下列規定:

監測點應布設在監測對象內力或變形的關鍵部位,并能反映其實際狀態及變化趨勢;

監測點埋設位置應便于觀測作業,并且不應影響或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

監測點應埋設穩固,標識清晰,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對占壓、破壞的監測點,應及時恢復,保證監測的連續性。


3.1.11 現場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現場巡查、遠程視頻監控等綜合方法進行信息采集。對穿越既有軌道交通、重要的建(構)筑物等安全風險較大以及運營期間的監測,應采用遠程自動化實時監測。

3.1.12 監測信息應及時處理、分析和反饋,發現影響施工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

3.1.13 監測項目初始值應在監測點埋設穩定后連續獨立進行不少于 3 次采集, 滿足精度要求后取其均值作為初始值。

3.1.14 現場巡查除對工程結構、周圍巖土體及周邊環境等安全狀態巡查外,還應巡查基準點、監測點及監測元器件的完好性。

3.1.15 監測工作應貫穿工程施工全過程,滿足下列條件時,可結束監測工作:

基坑主體結構施工完成、回填后,可結束支護結構的監測工作;

暗挖隧道完成貫通、主體結構施工完成后,可結束工程結構的監測工作;

工程主體結構監測結束后,且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變形趨于穩定,并滿足相關產權單位要求,可結束監測工作;

專項工程結束監測工作條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有關規定。

 

3.2 工程影響分區及監測范圍

 

3.2.1 工程影響分區應根據工程施工對周圍巖土體和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及范圍劃分,可分為主要影響區、次要影響區和可能影響區。

3.2.2 基坑工程影響分區可按表 3.2.2 進行劃分。

 3.2.2 基坑工程影響分區

 

基坑工程影響區

劃分標準

主要影響區

基坑周邊 0.7H

次要影響區

基坑周邊 0.7H2.0H

可能影響區

基坑周邊 2.0H 范圍外

1 H度(m;

基坑開挖范圍內存在基巖時,H  可為覆蓋土層和基巖強風化層厚度之和;

當基坑所處地層較復雜時,各影響區范圍宜適當擴大。

 

3.2.3 暗挖工程影響分區可按表 3.2.3 進行劃分。隧道穿越基巖時,應根據覆土層特征、巖石堅硬程度、風化程度及巖體結構與構造等地質條件,綜合確定工程影響分區界限。


 3.2.3 暗挖工程影響分區

 

隧道工程影響區

劃分標準

主要影響區

暗挖隧道正上方及外側 0.6Hi 范圍內

次要影響區

暗挖隧道外側 0.6Hi1.5Hi 范圍內

可能影響區

暗挖隧道外側 1.5Hi 范圍外

注:Hi—隧道底板埋深m;

 

3.2.4 監測范圍應根據基坑設計深度、隧道埋深和斷面尺寸、施工工法、支護結構形式、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等綜合確定,并應包括主要影響區和次要影響區。

3.2.5 監測范圍可根據地質條件、施工方法、措施特點等進行調整。當遇到下列情況時,應調整工程監測范圍:

隧道、基坑周邊土體以淤泥、淤泥質土或其他高壓縮性土為主時,應擴大監測范圍;

隧道、基坑處于斷裂破碎帶、巖溶、強風化巖、全風化巖、殘積土等不良地質或特殊性巖土區域,應根據其分布和對工程的危害程度調整監測范圍;

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時,應根據降水影響范圍和預計的地面沉降范圍調整監測范圍;

施工中出現嚴重的涌砂、涌土、管涌、滲漏水、支護結構變形過大、周邊建(構)筑物或地下管線嚴重變形等異常情況時,應擴大監測范圍。

3.3 監測等級劃分

 

3.3.1 工程監測等級根據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風險、周邊環境風險并結合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等劃分為三個等級。

3.3.2 基坑、暗挖工程自身風險等級應根據基坑設計深度、暗挖隧道的斷面大小

和埋深及相對位置關系等條件確定,亦可按表 3.3.2 劃分。


 3.3.2 基坑、暗挖工程自身風險等級

 

工程自身

風險等級

等級劃分標準

 

基坑工程

一級

基坑開挖深度>15m 的基坑

二級

基坑開挖深度>10m ≤15m 的基坑

三級

基坑開挖深度≤10m 的基坑

 

暗挖工程

一級

超淺埋隧道,超大斷面隧道

二級

淺埋隧道,近距離并行或交疊的隧道,盾構始發與接收區段,大

斷面隧道

三級

深埋隧道,一般斷面隧道

 

邊坡工程

一級

高度≥15m 的邊坡

二級

高度≥10m,且<15m 的邊坡

三級

高度<10m 的邊坡

注:1 超大斷面隧道是指斷面尺寸大于 100 m2 的隧道;大斷面隧道是指斷面尺寸在 50m2

100m2 的隧道;一般斷面隧道是指斷面尺寸在 50m2 以內的隧道;

近距離隧道是指兩隧道間凈距在 1.0 倍開挖寬度(或直徑)范圍以內;

隧道深埋、淺埋和超淺埋的劃分根據施工工法、圍巖等級、隧道覆土厚度與開挖寬 度(或直徑),結合工程經驗綜合確定;

對于暗挖結構復雜、受力體系轉換多、坡度大的隧道,風險等級應適當調高。

3.3.3 周邊環境風險等級宜根據周邊環境發生變形或破壞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程度,采用工程風險評估的方法確定,亦可根據周邊環境的類型、重要性、與工程的空間位置關系和對工程的危害程度等按表 3.3.3 劃分。

 3.3.3 周邊環境風險等級

 

周邊環境風險等級

等級劃分標準

一級

主要影響區內存在既有軌道交通設施、鐵路、重要建(構)筑物、重

要橋梁或隧道、河流或湖泊

 

 

二級

主要影響區內存在一般建(構)筑物、一般橋梁或隧道、高速公路或 重要地下管線;

次要影響區內存在既有軌道交通設施、鐵路、重要建(構)筑物、重 要橋梁或隧道、河流或湖泊;

隧道工程上穿既有軌道交通設施、鐵路

 

三級

主要影響區內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線或一般市政設施;

次要影響區內存在一般建(構)筑物、一般橋梁或隧道、高速公路或 重要地下管線

四級

次要影響區內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線或一般市政設施

3.3.4 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可根據場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按 3.3.4 劃分。


 3.3.4 地質條件復雜程度

 

地質條件復雜程度

等級劃分標準

 

復雜

1.地質災害發育強烈;2.地形與地貌類型復雜;3.地質構造復雜,

巖性巖相變化大,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不良;4.工程地質、水文地質 條件不良;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強烈

 

中等

1.地質災害發育中等;2.地形較簡單,地貌類型單一;3.地質構造較復雜,巖性、巖相不穩定,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較差;4.工程地質、

水文地質條件較差;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較強烈

 

簡單

1.地質災害一般不發育;2.地形簡單,地貌類型單一;3.地質構造簡單,巖性單一,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良好;4.工程地質、水文地質

條件良好;5.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一般

注:符合條件之一即為對應的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從復雜開始,向中等、簡單推定,以最先 滿足的為準。

3.3.5 工程監測等級可按表 3.3.5 劃分,并應根據工程經驗結合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調整。

3.3.5 工程監測等級

 

工程監測 邊環境等級 險等級

工程自身風險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一級

二級

一級

二級

二級

二級

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三級

注: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為復雜的工程,監測等級應提高一個等級,調整后監測等級最高為一 級。


安全監測技術風險管理

 

4.1 一般規定

 

4.1.1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風險技術管理應分為建設期和運營期兩個階段。

4.1.2 建設期、運營期安全風險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開展工程監測、現場巡查、視頻監控等監控工作;

應聯動分析各類監控信息;

應進行安全風險狀態評價、預警、響應、處置、消警等安全風險控制工作;

應形成相關風險管理記錄。

4.1.3 建設期安全風險監控應通過信息化系統進行管理。

4.1.4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風險預警按嚴重程度由小到大應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

4.1.5 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后,各參建方應分別進行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總結。

 

4.2 施工準備

 

4.2.1 施工準備階段安全風險技術管理應開展以下工作:

周邊環境核查與地層空洞普查;

風險深入識別、分析與分級調整;

安全專項施工、第三方監測、安全風險咨詢等方案及監理細則編制;

工程監測、視頻監控和信息系統建設等準備工作;

施工風險預告與技術交底。

4.2.2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單位進行地層空洞普查, 發現存在空洞的,施工前應及時處理。

4.2.3 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環境調查成果、施工圖設計文件等的基礎上,對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周邊環境進行全面核查,形成施工核查記錄,監理單位進行審查。當施工核查的周邊環境實際狀況與環境調查成果資料出入較大時,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補充完善工程措施。


4.2.4 開工前,應開展風險深入識別、分析及分級調整工作,涉及風險等級調整的,施工單位應提出風險調整建議清單,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等單位進行審查確認。

4.2.5 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時應進行施工安全風險分析,明確風險應對措施, 并依據設計文件、現場實際情況和施工經驗等,從地質風險與環境風險因素,安全技術措施的可靠性與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并重點針對下列情況:

(蓋)挖法工程的圍護結構施工設備工藝與地層適應性,異形基坑支護體系,基坑陽角、不同支護體系接合處等重點部位,地下水控制措施等;

礦山法工程的隧道開挖范圍內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地下水控制及爆破措施,采用大管棚施工、深孔注漿等重要輔助措施的適用性,斜坡段、大斷面、變斷面、明暗接口段、平頂直墻段、轉彎處等特殊部位, 馬頭門、聯絡通道施工,交疊隧道、小間距隧道等;

盾構法工程的盾構適應性,盾構狀況,始發、接收端頭加固,開艙檢修及換刀,聯絡通道開口及泵房施工;

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存在既有運營線路、鐵路、主干道路、橋梁、港口、河湖、海洋、重要建(構)筑物、有水(有壓)管線及在建其他工程。

4.2.6 編制監理、施工監測、第三方監測、安全風險咨詢等方案時,應針對施工安全風險制定應對措施。

4.2.7 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點埋設等基礎工作,并符合下列規定:

監理單位應組織對工作基準點和監測點埋設進行驗收,并組織監測點初始值驗收;

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組織向各自監測技術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形成交底記錄。

4.2.8 施工前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有遠程管理和視頻錄像調用等功能。

4.2.9 視頻監控系統的現場攝像機應清晰監控和連續追蹤現場施工狀態和開挖面作業狀況,并宜重點監控下列部位:

(蓋)挖工程主體結構和一級風險的附屬結構的支護結構及開挖面;


礦山法工程導洞的開挖面;

盾構法工程的始發井、接收井與聯絡通道;

施工豎井、通道、洞口等重點部位;

對特大或異形基坑工程、一級環境風險的礦山法工程,以及開挖面滲漏水或地層不穩定處,可增設現場攝像機加強監控。

4.2.10 施工單位應結合風險等級和現場管理要求,進行安全承諾公告。

 

4.3 施工過程

 

4.3.1 施工中應在施工準備安全風險技術管理成果的基礎上,重點開展以下安全風險技術管理工作:

工程監測、現場巡查與視頻監控;

工程風險控制;

安全風險狀態評價;

預警、響應、處置及消警;

信息報送與施工風險臺賬管理。

4.3.2 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工程監測方案和現行相關規范開展工程監測工作,并符合下列規定:

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監測作為一道基本工序,第三方監測單位應開展同點監測工作;

工程監測中應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數據,定期編制和提交監測報表及成果報告,并及時上傳信息系統;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當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不一致或出現異常時,組織聯測且形成記錄;

施工期間,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單位應定期對基準點、工作基準點進行復核聯測及檢查,并形成記錄;

施工單位應對監測點進行保護,確保監測連續、正常。

4.3.3 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和安全風險咨詢等單位應開展現場巡查工作,并符合下列規定:

現場巡查應依據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和規范標準等,重點對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周邊環境情況、工程自身與環境風險狀況等進行;


現場巡查中應及時填寫巡視記錄和編制巡視報告,并及時上傳信息系統. 現場巡查記錄表宜按本規范附錄 C 執行;

當工程自身或環境風險程度較高時,宜組織專家開展現場巡查及咨詢活動。

4.3.4 (蓋)挖法工程應重點針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圍護結構施作規范性;

土方開挖規范性;

支護體系施作規范性;

基坑側壁穩定性及滲漏水情況;

坑邊堆載安全性;

其它。

4.3.5 礦山法工程應重點針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超前支護效果;

土方開挖規范性;

開挖面穩定性及滲漏水情況;

初期支護施作的及時性、規范性及變形情況;

回填注漿及時性;

馬頭門施工規范性;

臨時支護體系架設及拆除規范性;

其它。

4.3.6 盾構法工程應重點針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始發、接收施工規范性;

開艙檢修及換刀施工規范性;

盾構掘進參數控制合理性;

盾構姿態控制合理性;

聯絡通道開口及泵房施工規范性等;

其它。

4.3.7 周邊環境現場巡查應重點針對如下方面進行:

(構)筑物的開裂、變形情況;


地下室滲漏情況;

橋梁墩臺或梁體的開裂、變形情況;

既有運營線路、鐵路的結構開裂情況;

周邊地面、道路及施工影響范圍內臨時設施的開裂、沉陷、隆起等情況;

周邊河湖、海洋的堤坡開裂、變形、水面氣泡或漩渦等情況;

懸吊管線的變形、滲漏及保護情況;

架空高壓線的基礎與周邊地面的開裂及變形情況等;

其它。

4.3.8 地下水控制現場巡查應重點針對如下方面進行:

降水井封閉狀態;

觀測孔工藝、位置、數量等是否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

抽排水的含砂量,并盡量保護和再利用地下水資源,

止水帷幕施工應嚴格控制帷幕樁搭接部位漏水;

滲漏水的來源、原因等;

其它。

4.3.9 工程監測、信息系統等方面的巡視應重點針對如下方面進行:

工程監測方案的執行情況、監測點的完好情況;

施工監測與第三方監測數據的差異性;

信息系統數據傳輸的穩定性、及時性等;

其它。

4.3.10 視頻監控應重點對下列情況等進行,并形成監控記錄:

(蓋)挖法工程的支護體系施作及時性、側壁穩定性、滲漏水情況等;

礦山法工程的開挖面穩定性、滲漏水情況、施工工序規范性等;

盾構法工程的始發、接收洞門土體穩定性、滲漏水情況、洞門止水裝置規范性等;

其它。

4.3.11 視頻監控系統錄像數據保存時間應不少于 30 天。

4.3.12 施工中當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或與勘察成果文件、環境調查成果不相符合,且可能導致工程風險增大時,施工單位應


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上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完善工程措施。

4.3.13 對存在環境風險的工程,施工中應重點核查驗證施工參數的合理性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可靠性,嚴格控制施工工藝,根據設計文件和工程監測情況進行信息化施工。當環境對象達到紅色監測預警時,應組織開展環境風險評價,判定環境對象安全狀態,提出風險處置方案并落實。

4.3.14 施工中應及時分析工程監測數據及其變化情況,達到預警標準時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發布預警,監測預警等級判定標準應根據施工過程中工程實測數據與監測項目控制值對比分析,并結合工程經驗確定。

4.3.15 現場巡查中當發現巡查對象存在安全風險時,巡查單位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等發布巡查預警。巡查預警判定標準宜按本規范附錄 C 執行。

4.3.16 施工中應根據施工進度、工程監測數據、現場巡查信息、監測和巡視預警的等級、數量及分布范圍等情況,通過現場核查、專家咨詢和工程經驗判定等方法,對在建工程定期開展施工安全風險狀態評價。

4.3.17 施工安全風險狀態應根據工程對象存在的風險大小及可控程度分析確定, 宜分為風險可控、基本可控、存在風險三級。施工安全風險狀態等級劃分宜符合本規范表 4.3.17 的規定。

 4.3.17 施工安全風險狀態等級劃分表

 

 

施工安全風險狀態等級

劃分條件

基本條件

參考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

一時)

風險可控

基本不存在風險,可通過日常施工管理進行控

工程沒有發生任何預警

僅存在黃色監測預警

基本可控

風險基本可控,應通過加強施工管理措施進行

控制

存在橙色監測預警

存在黃色巡視預警

 

存在風險

出現危險征兆,應制定專項處置方案及實施風 險處置措施進行風險控制

存在紅色監測預警; 存在較多橙色巡視預警

存在紅色巡視預警

4.3.18 預警發布后,各參建單位應根據工程對象的風險等級、預警類型與等級, 進行分層級響應。監理單位應組織會商或現場分析會,分析預警原因,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各參建單位及時進行信息反饋,并提出處置建議。預警響應會參建各方參會人員宜符合本規范表 4.3.18 的規定。


 

 

 

 4.3.18 預警、消警響應會參會人員

 

預警種類

預警級別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第三方監測單位

 

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

 

風險咨詢單位

 

建設單位

 

 

監測

黃色

現場處置

-

工點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業主代表

橙色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

 

總監

 

工點負責人

 

工點結構設計

工點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業主代表

紅色

工點負責人、勘察

單位專業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安質部、業主代表

 

 

巡視

黃色

現場處置


工點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業主代表

橙色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

總監

技術負責人

工點結構設計

工點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安質部、業主代表

紅色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

總監

技術負責人

項目結構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勘察

單位專業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安質部、業主代表

 

 

綜合

黃色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

總監

項目負責人

工點結構設計

工點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安質部、業主代表

橙色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

總監

項目負責人

項目結構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安質部、業主代表

紅色

項目經理、項目總工

總監

項目負責人

項目結構負責人、總

體設計單位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勘察

單位專業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工點負責人

安質部、業主代表

注:1 表中僅填寫了應參加響應的部分負責人,其他須參加人員由各單位負責人,根據本單位的組織分工,確定具體參加人員。

 

2 “現場處置”:根據現場情況靈活掌握,確保消除風險隱患。

 

 

 

 

 

 

 

 

18


4.3.19 預警發布后,施工單位根據風險處置方案及時對預警部位進行處置。相關參建單位應對預警工程部位或對象加強工程監測和現場巡查,跟蹤預警處置效果并及時反饋。

4.3.20 預警妥善處置后,施工中應與預警等級判定條件進行對比分析,確認警情消除或降低后及時消警或降低警級。

4.3.21 應及時報送監測數據、巡視信息,以及預警、響應、處置、消警等信息和相關成果報告,信息報送的時限、頻率及內容等應滿足施工安全風險控制的實際需要。

4.3.22 施工過程中,應形成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記錄,并及時動態更新。風險工程施工狀態和工程預警管理記錄宜按本規范附錄 D 執行。

4.4 運營期及保護區

 

4.4.1 運營期及保護區應重點開展以下安全風險技術管理工作:

依據運營公司相關要求辦理請消點作業手續;

收集既有線路監測評估、檢測及設計等相關資料;

編制運營期及保護區監測方案;

做好監測風險預告及安全技術交底;

做好運營期及保護區監測階段的信息反饋工作。

4.4.2 監測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工程監測方案、現行相關規范及企業管控標準開展監測工作,并符合下列規定:

監測方法、布點方式及位置應滿足運營單位相關管理要求;

應定期對基準點、工作基準點進行復核聯測及檢查,并形成記錄;

工程監測中應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數據,定期編制和提交監測報表及成果報告;

當監測數據或巡視異常時,應及時反饋并申請加測,并留好相應記錄;

應對監測點進行保護,確保監測連續、正常。

4.4.3 監測作業時應同時開展監測區域的巡查工作?,F場巡查應依據評估、檢測、設計文件、監測方案和規范標準等,重點對關鍵部位及病害區域進行巡查。

4.4.4 運營線路隧道應重點針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既有結構裂縫、錯臺、剝落、破損、滲漏水;


施工縫、變形縫開合、錯臺,止水膠條破損、滲漏水;

道床裂縫、脫空、隆沉、翻漿冒泥;

軌道扣件松動、缺失等。

4.4.5 高架段應重點針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墩臺、橋體、支座開裂、破損、剝落;

伸縮縫、聲屏障完好程度;

道床裂縫、脫空、隆沉;

其他構件的銹蝕、破損、松動 、缺失等。

4.4.6 車站應重點針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站臺等既有結構開裂、破損、剝落;

伸縮縫、屏蔽門完好程度;

人員扶梯的完好程度;

道床裂縫、脫空、隆沉;

其他構件的銹蝕、破損、松動 、缺失等。

4.4.7 工程監測、信息系統等方面的巡視應重點針對如下方面進行:

工程監測方案的執行情況、監測點的完好情況;

自動化監測與人工監測數據的差異性;

信息系統數據傳輸的穩定性、及時性等。

4.4.8 監測過程中應對監測工作做好風險控制,并符合下列規定:

軌行區作業前穿戴齊全防護用品,做好作業人員的作業注意事項交底;

現場作業聽指揮,在規定時間內作業,嚴禁超時;

監測過程中巡查監測點、相關監測設備及附屬設備的完好性;

監測過程中做好現場巡查,異常情況應留存現場影像資料,并及時上報;

作業完成后清點物料確保和進場清單一致,確保軌行區無遺留。

4.4.9 監測信息異常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申請復測的同時做好預警的跟蹤、反饋、咨詢工作。

4.4.10 信息報送應滿足運營單位安全風險控制的需要。

4.4.11 監測過程中,應形成安全風險管理記錄,并及時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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